台灣農業化學會:學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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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農業化學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同增進對我國農業化學之貢獻及發揚學術研究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首都。
第四條
本會得設立各省(市)縣(市)分支會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列下:
1.提倡農業化學研究。
2.舉辦農業化學學術演講及討論。
3.搜集國內外有關農業化學圖書供學術界及實業界之參考。
4.發行會誌。
5.辦理其他有關農業化學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
1.普通會員
2.團體會員
3.永久會員
4.名譽會員
第七條
入會資格:
普通會員
1.凡在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農業化學科、系或其他農業化學有關科、系之畢業者,經會員之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得 為普通 會員。
2.凡從事農業化學有關工作著有成績,經會員之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普通會員。
團體會員
1.凡與農業化學有關之機構,年納規定之會費,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為團體會員。
永久會員
1.凡具有普通會員之資格,一次繳足永久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名譽會員
1.凡在經濟或其他方面贊助本會,理事會、會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得為名譽會員。
2.凡對於農業化學學術或事業有特殊貢獻,由本會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得為名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有參與會員大會及其他臨時集會之權利。
3.有享受優待訂閱本會各會刊物之權利。
4.有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權利。
5.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6.有繳納本會各種會費之義務。
團體會員
1.有享受本會贈閱刊物之權利。
2.有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
3.有繳納團體會員常年會費之義務。
名譽會員
1.有享受本會贈閱刊物之權利。
2.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
第四章 組 織
第九條
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由有選舉權之會員互選之,組織理事會,受全體會員之付託決定本會計劃及處理各種會務。理事會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各委員會人數及人選由理事會決定後聘定之。
第十條
本會理事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代表本會理事會綜理一切會務。曾任理事長若未登記為本會理事或監事候選人者,均聘為本會之名譽理事,得出席理事會,但無表決權。
第十一條
本會設候補理事七人,如理事出缺時,得由候補理事按所得票數順序遞補之。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視會務需要任用之。秘書長必需為本會會員,掌理下列職務:
1.保管本會印。
2.承理事長之命召集理事會。
3.記錄並保管本會一切會議文件。
4.處理並保管一切來往文件。
5.辦理會員入會手續。
6.處理本會一切收支事項,並保管各項單據。
7.辦理本會及各委員會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七人,由會員互選之,審核本會預算決算及其他有關監察事項。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辦理經常事務。
第十四條
本會設候補監事三人,如有監事出缺時,按所得票數順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均任期二年,不得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及監事由全體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
第十七條
理監事之選舉,除召開會員大會票選外,必要時得改用通訊選舉,詳細辦法另定之。
第十八條
理監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次多數者為候補。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即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十人以上之建議,或全體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召開前十五日通知之,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時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理監事聯席會每年舉行兩次,常務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理監事臨時會議在必要時召集之。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二條
入會費:普通會員應於入會時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
第二十三條
普通會員常年會費為新台幣參佰元(國外會員為美金拾元)。新會員常年會費應與入會費同時繳納,常年會費於會計年度開始時繳納。 團體會員常年會費定為新台幣伍仟元以上,於會計年度開始時繳 納。永久會員會費定為新台幣陸仟元,須一次繳足。
第二十四條
永久會員、普通會員所享受之年度刊物優待訂費,應與常年會費同時繳納。
第二十五條
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交本會秘書長或秘書長指定之人員保管。
第二十六條
凡普通會員於五月五日前,不繳納常年會費及刊物優待之訂費者,得停發其應得之刊物,若在本年內補繳時,得行補發。
第二十七條
凡會員如連續不繳常年會費兩次者,即予停止權利,但經補繳會費及刊物費後,得恢復其權利。
第二十八條
凡會員如連續不繳納常年會費達三次以上者,以自動退會論。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之決算,於每年度終了一個月以內編製報告書,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審核後公佈之。
第三十條
本會於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政府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核准施行,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