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農業化學會:理監事選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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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選舉辦法
台灣農業化學會理監事之會員大會選舉辦法
(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日第二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四十一次會員大會通過更名為台灣農業化學會)
第一條 | 台灣農業化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理監事大會選舉時,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二條 | 舉辦大會選舉當年,由理監事中推選五人擔任司選委員,並由司選委員中互推一人為召集人,綜理選務。 |
第三條 | 本會理監事選票上所列之候選人參考名單,由會員向本會登記,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登記候選人之資格應於司選委員會議審查之。若登記名額未達應當選名額時,則召開司選委員會議提名補足之。選票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之。 |
第四條 | 本會理監事選票依內政部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並蓋用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始生效力。 |
第五條 | 本會理監事之改選,應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在召開大會十五日前,審定會員資格,並造具名冊,函報內政部備查。 |
第六條 | 凡於大會中繳交常年會費(永久會員免繳)及大會費之會員,方得行使投票權。 |
第七條 | 開票作業,應在司選委員監督下,於大會中進行,並函請內政部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於大會當天正式公佈。 |
第八條 | 開票後,選票應密封簽章,保存至下屆理監事選舉結果函報內政部,而於收到「准予備查」之覆文後,得將選票銷毀。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並函請內政部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