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農業化學會:學術暨技術褒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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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暨技術褒獎辦法
台灣農業化學會學術暨技術褒獎辦法
(民國五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六屆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中國農業化學會學術褒獎辦法」)
(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第十四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中國農業化學會學術暨技術褒獎辦法」)
(民國七十年五月六日第十八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八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四十一次會員大會通過更名為台灣農業化學會)
第一條 台灣農業化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會員中從事於學術或技術研究而有特殊成就或發明且對農業化學有貢獻者,特訂定學術暨技術褒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為推行本會學術暨技術褒獎事務,在理事會下設立學術暨技術褒獎委員會(以下簡稱褒委會)於每年理事會成立時,推舉五名理事為委員,並互推主任委員一人,主持委員會。
第三條 本會褒委會之任務如下:
(一) 受理本會學術暨技術褒獎候選人或候選單位之提名。
(二) 搜集及審查候選人或候選單位之資歷,學術著作發明文件,技術研究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與證件。
(三) 決定最後推薦人選,提由本會理事會通過。
(四) 提供其他有關褒獎之建議事項。
第四條 凡會員入會滿三年以上且合乎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本會學術或技術褒獎候選人:
(一) 對農業化學之學術研究上有顯著成就者,並於五年內有著作刊登於本會期刊者。
(二) 對農業化學之技術研究上有特殊貢獻或發明者。
(三) 對新產品之發展,製造技術及設備之改良有顯著績效者。
第五條 凡合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之會員,得由本會理事或名譽理事三人以上或未欠繳會費之會員十人以上聯名向本會褒委會提名為候選人或候選單位。
第六條 本會褒委會對候選人或候選單位提送資料之審查中,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共同審定之。
第七條 本會褒委會在決定最後推薦人選或單位時,以投票方式決定之。
第八條 本會褒委會委員如被提名為候選人或與候選單位有直接關係時,不得參與有關其本人或該工廠之審查與投票。
第九條 本會學術暨技術褒獎之名額,學術獎為一至二人,技術獎為若干人或若干單位,於當年會員大會時褒獎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改亦同。
20200614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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